新北市光興國小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託藥規定
新北市光興國小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託藥規定
一、 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二、 用藥規定:
(一) 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須填寫託藥單,包括用藥時間、方式、份量等,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
(二) 請家長備好幼兒當日所需用藥之份量。
(三) 為顧及幼兒用藥安全,託藥以醫師處方藥為限。
(四)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填寫之託藥單位幼兒餵藥。
(五) 家長未填託藥單,教保服務人員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如登記不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連絡家長確定後,才予協助用藥。
(六) 家長需先填妥幼兒託藥同意書
三、光興幼兒園聯絡方式: 電話: 2975-5439 傳真: 8972-0465
一、 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二、 用藥規定:
(一) 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須填寫託藥單,包括用藥時間、方式、份量等,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
(二) 請家長備好幼兒當日所需用藥之份量。
(三) 為顧及幼兒用藥安全,託藥以醫師處方藥為限。
(四)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填寫之託藥單位幼兒餵藥。
(五) 家長未填託藥單,教保服務人員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如登記不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連絡家長確定後,才予協助用藥。
(六) 家長需先填妥幼兒託藥同意書
三、光興幼兒園聯絡方式: 電話: 2975-5439 傳真: 8972-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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