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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新北市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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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各校辦理戶外教育應依說明及附件辦理。

轉知:重申各校辦理戶外教育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新北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班級及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及「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935B號、112年10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2923B號函辦理。

二、有關校外教學租用交通工具注意事項摘述如下:
(一)辦理戶外教育租用交通工具,應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
(三)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或由校外教學採購契約得標廠商租用車輛,不得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四)校外教學活動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得運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投標需求說明書範本辦理;其契約訂定應以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契約範本為依據,並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相關事項於契約載明。
(六)得標廠商原則上於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3日,填妥「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並簽章後提供予學校。
(七)出發前學校應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措施與校外教學活動之車隊管理及編組請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8條及第10條辦理。

三、有關戶外教學膳宿注意事項摘述如下:
(一)戶外教育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活動場所規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設計及學習主題,訂定實施計畫;如有變更調整實施計畫之需求,須經學校校長同意後實施。
(二)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並應注意飲食及活動場所之安全性。

四、另,有關食品安全請依「新北市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手冊」及「新北市校園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餐食(包含便當及餐盒等)部分,建議優先選擇具食品工廠登記、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或取得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優良之業者 ,除重視營養均衡外,亦應留意餐食製備衛生。
(二)環境衛生部分,應請活動場域留意用餐環境衛生,並加強向師生宣導及落實異物通報機制,以維護師生用餐權益。
(三)倘發生師生於活動過程中或結束後出現腸胃不適症狀或相關食安事件,請依本市校園出現集體腸胃不適症狀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第一時間通報本局駐區督學、衛環科並完成校安通報,於外縣市時,就醫亦請醫療單位通知當地衛生單位,並務必關懷及追蹤師生身體狀況。
(四)外食部分,建議以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公布餐飲衛生優良業者名單為主。相關資訊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305&r=1732925461,以降低校外餐飲食安風險。
(五)為食安考量,國中小校外食品購買,建議參考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或優先選擇具食品標章之品項。

五、前述事項,受委託者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學校應要求受委託者依法辦理,並依實際需要採用最適當的招標、決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採購過程如需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評選委員並應包含家長代表。採購作業之相關文件應留存備查。
六、檢附「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新北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班級及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新北市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手冊」及「新北市校園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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